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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股权众筹如何突破发展瓶颈?

    资讯头条 | 乐度网 2016年1月28日
    [摘要] 在美国股权众筹取得历史性进展之时,中国市场也翘首企盼、静待破局。目前中国的经济环境,发展股权众筹具有重大意义:......

    中国股权众筹如何突破发展瓶颈?

    在美国股权众筹取得历史性进展之时,中国市场也翘首企盼、静待破局。目前中国的经济环境,发展股权众筹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股权众筹可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困境。股权众筹的服务对象定位为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基本细胞,也是国家政策重点扶持对象。股权众筹通过互联网进行公众筹集,为创业者提供了门槛较低的融资渠道,是对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传统投资方式的补充。


    其次,股权众筹拓宽了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急剧增长的民间资本对财富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具备高收益且操作便捷的股权众筹,受到高净值投资人青睐。


    再次,股权众筹提高了直接融资占比,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时代的推动剂。健全的金融市场分为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两大类。直接融资有利于发挥市场筛选作用,分散银行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引导资源合理分配。尤其在目前创业热潮中,股权众筹打通了民间资本与创业企业之间的通路,满足了企业融资的客观需要,有利于营造全民扶持创业、全民支持创新的社会氛围。


    然而,和任何一个新生金融事物相似,股权众筹在中国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管滞后,行业呈现无序生长状态。与其他投资产品相比,股权投资虽然具有高收益,但也具有高风险,尤其对于缺乏专业投资经验、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大众投资者而言。监管缺失导致这一行业长期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三无”状态。这种鱼龙混杂、无序成长的乱象不利于一个风险行业健康、良性的发展,也会干扰国家金融秩序。


    2. 法律灰色地带与法律红线交叉密布。股权众筹通过互联网平台面向大众进行融资,核心特征是小额、公众,即通过降低融资额度,达到汇聚大额资金之目的,其本质是公开发行股份。囿于法律的严格规定,股权众筹业务发展“顾虑重重、缩手缩脚”。目前各股权众筹平台均严格控制投资人数量,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合规风险,避免触及法律红线,但却严重降低了业务运作效率,违背了股权众筹之“众筹”初衷,无法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聚沙成' 金'”的实质优势。


    3. 行政配套程序效率低下。受限于公开发行的禁止性规定,大部分股权众筹平台不得不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即领投人(作为普通合伙人)与跟投人(作为有限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投资。故合伙企业的设立是整个众筹程序中的关键一环,但在实践中,工商部门完成合伙企业注册登记的时间较长,且程序繁琐,一家合伙企业从申请到完成注册,通常需要耗费一到两个月的时间,远远无法满足项目快速融资需求。


    4. 股权众筹平台定位模糊,各主体权利义务不清晰。股权众筹平台是众筹融资门户,也是连接投资人与融资人的关键纽带。各国法律对于股权众筹平台的权利义务均有明确规定,并以平台角色为核心确定其他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但目前实践中,关于股权众筹平台的性质和定位无法统一,各平台做法差别较大,譬如,有些平台将自身定位为居间服务中介,有些平台将自身定位为纯粹信息中介,有些平台甚至作为领投人直接参与投资……各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缺少指引性依据,一旦产生纠纷,司法判决千差万别,不利于对用户的利益保护,也不利于整个行业在起步期的稳固发展。


    5. 投资者保护机制的缺失。股权众筹将传统的线下投资转移到互联网端,且相当一部分股权众筹是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进行,投资者与融资企业无直接接触,投资者对于融资企业的了解及投后管理大部分依赖于互联网平台及管理合伙人。如何能确保融资人充分、及时、客观地向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避免引发欺诈等恶性事件,是投资者保护机制的重要内容。但目前大部分平台将重点放在项目投前,投后管理及投资者保护机制严重缺失。


    期盼中国JOBS 法案


    如何解决上述发展难题,突破发展瓶颈,平衡鼓励创新与投资者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是中国监管部门亟待解决的一个难题。


    接连出台的部门规章及文件透露出几点重要信息:首先,中国股权众筹立法已经提上日程,箭在弦上,呼之欲出;其次,中国股权众筹立法的雏形蓝图,与美国JOBS 法案有相通之处, 具体体现如:在政策制定初衷上,同样定位于小微企业,尤其是小型创新企业,确定了“小额、公开、大众”的基本原则。


    同样确定了融资门户网站(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在股权众筹融资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同样以投资者保护为核心,并重点强化信息披露制度,融资企业通过中介平台如实、及时披露运营关键信息,禁止误导或欺诈;同样将证券监管部门明确为股权众筹监管机构,将股权众筹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


    可以看出,中国监管部门在立法探索中,充分借鉴了美国的股权众筹法律制度,尤其是在股权众筹的目标、性质、中介平台定位、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等基本监管和思路原则方面,吸收了世界上股权众筹立法最发达国家的精华。对于即将出台的相关立法,我们满怀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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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发布人: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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