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就是通过网络平台向公众融资。因此,了解公众融资的法律红线,即“非法集资”很重要。笼统来讲,只要没有经有权机构批准的公众集资行为,都会被视为非法集资。但是,具体看,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法定的罪名,而是一系列违反金融管制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统称。所以,对非法集资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本文对非法集资的6个法律要点问题做了梳理,供读者参考。
1.什么是非法集资?
科学、严谨的文章往往从老套的“下定义”开始。因为明确非法集资的边界必须要明确其定义。在1999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一部门规章中给出了相对明确、统一的定义:“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但是,这一定义并不完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一百九十二条的“集资诈骗罪”,也属于非法集资的范围。
因此,在法律上,非法集资的行为要件不仅包括未经批准的发行股票、债券等集资方式,还应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身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2.不同类型的众筹都可能涉及非法集资吗?
众筹处于初始阶段,并无法律规定上的有权批准机关。因此,根据上述非法集资的定义,只要众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且向社会公众融资并给予公众回报的,理论上,均应当属于非法集资。
但是,判断某一众筹融资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则要看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上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才可以认定。如果仅判断某一众筹融资行为是否违反行政监管规定的,那么,当前判断标准不是十分明晰。因为,行政的判断标准和当下的政策倾向有很大关系。大体上,可以认为目前国家政策对众筹还是持宽容甚至鼓励的态度的。
3.非法集资的罪名有哪些?
非法集资的罪名主要包括了《刑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罪名和其他章节的一些罪名。具体包括:《刑法》第160条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4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176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9条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第224条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
4.众筹涉及哪些非法集资的罪名?
众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发展为”融资工具箱“,能够实现各种融资方式的一体化。所以,悲观地看,非法集资的罪名有哪些,众筹就有可能会涉及哪些。
对于众筹平台,如果其超越居间人的法律地位,则可能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对于股权众筹中的融资方,则最可能因股权融资行为,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对于借贷型众筹中的融资方,最可能构成的是《刑法》第176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
如上文所述,某一融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而要确定构成要件,就必须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5.关于非法集资已有哪些法律规定?
关于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定繁多。这其中常用的刑事类法律法规主要是1997年版《刑法》以及相关的《刑法修正案》。其他主要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等。
6.最新、最全的非法集资法律规定如何查询?
第一,《刑法修正案》已对《刑法》原条文作了不同程度的修改,查找时务必对照修正案查询最新规定。例如,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建议对《刑法》199条予以删除。如果该草案通过,那原《刑法》第199条不再有效,对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死刑的规定将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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