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 琴
一、专业要求:
考生的钢琴演奏经过系统的演奏技能训练,有一定的音乐素养,对音乐作品有较准确的诠释能力;掌握乐理基本知识、视唱练耳技能,具备专业学习钢琴的身体条件。
考试安排 | 考试科目 | 考试要求及内容 |
一 试 | 钢琴演奏 | 1、巴赫十二平均律 1 首(只演奏赋格) 2、演奏技术性快速练习曲 2 首(2 首练习曲连续弹奏,其中1 首必须选自肖邦练习曲 Op.10 或 Op.25,另 1 首任选) |
二 试 | 钢琴演奏 | 1、演奏选自海顿、莫扎特或贝多芬(限 Op.2—Op.22)的古典奏鸣曲快板乐章 1 首 2、演奏外国乐曲 1 首 |
三 试 | 音乐基础知识 | 视唱练耳与乐理(考试要求见《视唱练耳考试大纲》《乐理考试大纲》) |
二、考试注意事项:
1、钢琴招考方向的音乐技能考试,按抽签号次序进行,考生必须提前候场,过号取消考试资格。
2、考生应在报名时填报应试曲目 5 首,一、二试曲目不得重复,背谱演奏。
3、二试合计演奏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20 分钟。
4、视唱练耳应达到 C 类程度、乐理应达到 C 类程度(考试要求见《视唱练耳考试大纲》《乐理考试大纲》)。
5、考试演奏曲目如不符合考试要求及内容,考官在考场内告知考生后,考生仍坚持参加考试者,成绩记为零分。
6、考试现场演奏曲目需与报名曲目一致,如不一致,若考试现场演奏曲目符合考试要求及内容,不影响成绩;若不符合考试要求及内容,考官在考场内告知考生后,考生仍坚持参加考试者,成绩记为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