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山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发布并开始实施。《办法》提出,留学中介服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和未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备案,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留学中介服务。
《办法》明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或备案的机构,提供留学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询、安全教育、联络安排及其他相关中介服务的活动。在我省从事这一服务的机构,应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并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总部设在省外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山西省开设分支机构,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并经省教育厅备案,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晋从事经营活动备案通知书》。
《办法》要求,申请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应具备六大条件,具体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已领取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含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有用于开展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从事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主要工作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留学政策,能够提供留学指导;工作人员的构成中有外语、法律等专业的人员。同时,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按照《办法》,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服务对象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在签订合同前应明确告知服务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交纳费用的办法。
同时,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总额为100万元,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对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